【投资指南】实务操作!墨西哥担保制度介绍

2025年07月07日  来源:

中资企业在墨西哥开展跨境贸易、跨境投资或跨境融资活动时,存在以当地资产提供担保的现实需求。墨西哥的担保制度与中国存在显著差异,若未能合规设立或解除担保,可能无法有效实现商业目的,对企业的经贸活动存在重大影响。 

本文通过梳理墨西哥股份质押、动产质押及不动产抵押三大担保形式的设立与解除流程要点,旨在为中资企业在墨开展投融资活动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实务指引。


一、股份质押

根据墨西哥《票据和信贷交易一般法》(Ley General de Títulosy Operaciones de Crédito, “LGTOC”),质押是一种商业行为,包括将动产、债权或信用凭证交付给债权人以设立质押。当质押标的为记名信用凭证时,除交付凭证外,还需要向债权人进行背书,并在凭证发行登记簿上进行相应的登记;当质押标的为不可流通的凭证或债权时,除向债权人交付凭证或文件外,还需在凭证发行登记簿上登记质押权或通知债务人设立质押权(取决于该凭证或债权本身是否要求登记)。


股份属于记名信用凭证,设立和解除股份质押,根据LGTOC一般包括如下流程:

(一)设立流程

签署质押协议: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明确担保范围、期限等核心条款。 

交付股份证书+背书:出质人需向质权人交付股份证书原件,并完成质押背书。 

更新股份登记簿:标的公司需同时更新股份登记簿以备案质押信息。

(二)解除流程

签署解除协议: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解除股份质押协议,确认债务清偿或担保终止。

返还股份证书+解除背书:质权人向出质人归还股份证书原件,并建议质权人背书确认“质押解除”(尽管法律未强制要求)。

更新股份登记簿:标的公司需同时更新股份登记簿以恢复无质押状态。


在实践过程中,尽管法律不要求股份质押协议进行公证签署(即在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人面前签署协议或文件并其完成公证程序,形成公证文件(public deed)),质权人也可能基于风险考虑,要求完成公证签署。若设立股份质押时进行了公证签署,则解除相应股份质押也应完成解除协议公证签署。


二、非占有式动产质押

根据LGTOC,非占有式动产质押是一种特殊的质押方式。非占有式动产质押情况下,出质人对设定质押权的动产无需进行交付,可以保留对动产的占有权。非占有式动产质押的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原则上需要对质押担保协议进行公证签署。非占有式动产质押在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对第三方的效力从质押权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在实践中,非占有式动产质押的设立包括质押协议签署与登记:


(一)设立流程

公证签署质押协议:出质人与质权人公证签署设立非占有式动产质押的协议。 

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在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处(Registro Único de GarantÃas Mobiliarias(“RUG”))完成非占有式动产质押登记。 

质押物管理:出质人依法对质押物进行确认、保管与维护,不得擅自处置质押物。

(二)解除流程

公证签署解除协议:出质人与质权人公证签署解除非占有式动产质押的协议。 

RUG系统注销登记:在RUG系统完成非占有式动产质押解除登记。    

RUG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质权人的代理律师、雇员自行完成或通过公证人完成(一般由负责公证的公证人一并完成登记)。登记工作在RUG线上进行,一般可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一项重要的担保权益形式。墨西哥不动产适用由各州或市政颁布的具体法令,因而在墨西哥当地设立和解除不动产抵押,除需要了解和遵循联邦的法律要求外,更重要的是应当遵循地方法律对不动产抵押设立的法律制度与程序要求。 


设立或解除不动产抵押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并于公证人面前完成“抵押权单方授予”(Unilateral Mortgage,“Hipoteca Unilateral”)文件签署。完成公证签署后,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共财产登记处(Registro Público de la Propiedad)完成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解除不动产抵押也应完成相应解除权利登记,以免影响后续设立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登记(无论设立或解除)可以由抵押人或抵押权人的代理律师、雇员自行完成或通过公证人完成,抵押登记工作需在不动产所在地完成,登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登记处的工作效率,通常在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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