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1出口制造加工和服务政策IMMEX

自2006年起墨西哥政府将1998制定的客户工业出口推动计划(MAQUILADORA)和临时进口计划(PITEX)整合为出口制造加工和服务政策出口服务和加工区政策(IMMEX),并将其确定为法令公布和推行。IMMEX覆盖了全国85%的制造出口企业。除受益面广外,该政策的特点是执行力度大,效率高,鼓励措施多样化。

根据该政策,除纺织和服装业临时进口以及进口机制须得到墨西哥经济部和财政部事先批准外,允许所有年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出口额超出其总销售额10%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出口服务和加工区法令的优惠政策,并允许最终产品面向出口的企业以及为出口服务的企业临时进口出口产品制造和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机械设备,对其免征普通进口关税、增值税。符合墨西哥税务局有关规定且增值税在企业申报中有盈余,产品出口后,企业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增值税的退税。

该政策还规定,该框架下的进口产品可根据墨西哥海关相关规定在墨西哥境内免税停留一定时间。其中用于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油和润滑剂,包装器材,标签和宣传说明册等的停留时间为18个月;集装箱等器材的停留时间为2年;以出口服务为由进口的产品和该法令规定的部分进口产品的停留时间分别为6个月和12个月。

享受上述优惠关税的企业必须向海关提供必要的文件,对库存进行自动化管理,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进口税退还方案(DRAW BACK)

该方案旨在鼓励和促进出口,有关企业可享受退还进口产品的一般进口关税。符合该政策条件的进口商品包括:(1)出口产品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材料和器具、燃料和润滑剂等;(2)进口后未经任何加工和制作而再次出口的产品;(3)用于维修或改装调整并再次出口的临时进口产品;(4)来自非自由贸易缔约国并最终用于出口的原材料。

3、外贸公司计划(ECEX

外贸公司计划(ECEX)主要面向从事非石油类产品对外出口的中小型企业,旨在通过鼓励措施,提高外贸公司的出口积极性,扩大墨西哥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率,改善墨西哥中小型出口公司的出口竞争力。

符合该政策条件的企业包括:(1)从事商品组装和整合的企业,注册及实缴资本达到200万比索,并至少将5家生产企业的优势产品对外出口的;(2)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注册及实缴资本达到20万比索,并至少将3家生产企业的优势产品对外出口的。

  ECEX企业有权享受到以下优惠政策:(1)可自动获得ALTEX证书,并申请增值税退税;(2)可享受墨西哥外贸银行(BANCOMEXT)提供的非金融产品和服务的50%折扣;(3)可享受墨西哥国家金融发展银行为企业获得项目所提供的金融支持和帮助,以及专业的技术援助和培训服务。这项政策既面向ECEX企业,也面向其供应商。

  4、高额出口公司优惠政策方案EMPRESAS ALTAMENTE EXPORTADORAALTEX

作为墨西哥经济部推动外贸企业发展和出口的组成部分,该法令主要通过提供行政和财政便利支持企业出口。

高额出口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凡年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或出口额相当于企业销售40%的直接出口企业,以及为直接出口企业供应的原料占其年销售额50%的间接出口企业,均可以申请高额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但该政策不面向石油企业。优惠政策包括:(1)在出口额大于原申报单中的增值税事,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得到增值税的退税;(2)出口产品经国内关口检查后,可以免受墨西哥出口有关对企业出口产品的二次检查;(3)经墨西哥财政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海关代理为其代理在若干海关和为不同产品的进出口手续;(4)可免费被纳入墨经济部负责管理的贸易信息系统。




①直接税收抵免

墨西哥企业就来自境外的收入已经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或墨西哥企业在境外通过纳税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墨西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常设机构在当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墨西哥申请获得直接税收抵免。直接税收抵免的限额为扣除墨西哥税法允许的成本费用之后的境外所得与墨西哥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乘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完全与境外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全额扣除,完全与墨西哥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部分与境外所得、部分与墨西哥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应根据两部分所得各占总所得的比例分配扣除额。直接税收抵免及其限额根据来自每个国家/地区的所得计算。

②间接税收抵免

除了直接税收抵免之外,墨西哥居民企业取得来自境外的股息红利所得亦可申请适用间接税收抵免。适用间接税收抵免的前提是墨西哥居民企业在股息分配之前持有股息分配企业至少10%的股权。间接税收抵免的限额为境外子公司的利润中与分配给墨西哥居民企业股息相关的部分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境外子公司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需纳入墨西哥居民企业计算墨西哥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即墨西哥居民企业的税基为还原后的股息金额 – 股息净额及其相关境外已缴税额的总和)。

除此之外,在墨西哥居民企业在从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且该非居民企业用以分配股息的利润来自于其从另一个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时,墨西哥税法允许该墨西哥税收居民获得第二层间接税收抵免,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

− 直接分配的股息金额中包括了该分配相关的预提税,且第二层子公司所缴纳所得税中与股息相关的部分由墨西哥居民企业承担;

− 墨西哥居民企业持有第一层子公司至少10%的股权;

− 第一层次子公司持有第二层子公司至少10%的股权;

− 墨西哥居民企业间接持有第二层子公司至少5%的股权;

− 墨西哥政府与第二层子公司所在国已签订范围宽泛的信息交换协议。

墨西哥境外税收抵免的限额不区分不同类型的收入,如境外股息的相关税收抵免额可用于抵扣其他类型的境外所得,如境外常设机构所得(尽管后者适用的境外所得税税率可能比境外股息预提税税率低)。

根据墨西哥税法,每一层所得税的相关境外税收有其抵免限额。墨西哥税法规定了专门的公式,根据股息金额、与股息相对应的境外已缴所得税税额以及墨西哥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每一层的抵免限额。

③文档记录及超额税收抵免

为计算可用于抵扣的境外税收抵免,申请企业必须记录相应纳税年度的股息及分红金额,并保留好相关文档。

因超过限额而未能在本年度使用的境外税收抵免可结转至以后10个年度使用。

根据税收协定已超过抵免限额的境外税收抵免额可在尝试通过双边协商程序解决未果的情况下根据墨西哥国内税收抵免规则进行抵免。

根据墨西哥《外国投资法》规定: 墨西哥国家控制的产业:基础石化工业、核能发电、放射性矿物、电报、无线电报、邮政服务、铸币及货币发行、港口、机场管制及监控等行业。允许墨西哥公民和具有外国人特例条款的公司经营的产业:国内陆上客货运及旅游运输(不包括信件及包裹运输)、广播电视(有线电视除外)、信贷合作社、根据相关法律设立的开发银行机构及专业及技术服务机构。自200411日起,对于国内陆上客货运和旅游运输、客运巴士车站和相关服务管理、汽车零配件、配件组装和制造等具备外国人特例条款的公司才能经营的产业,外资最高可拥有100%股份,且无需向投资委员会申请。

限制外资股份的产业:①最高可持股10%:生产合作企业;②最高可持股25%:国内航空运输、驻机场出租车公司及特种航空运输;③最高可持股49%:一般炸药、枪炮、弹药、氨及烟火的贸易和制造(但用于工业及采掘 业取得和使用炸药以及用于上述活动的炸药混合物的制造不在此限)企业, 国内报纸印刷及发行公司,占有农、畜、林业用地公司的T类股,淡水、沿海及经济专属区捕鱼(不包括水产养殖业)企业,港口综合管理企业,为具有合法内陆航行权船只提供港口服务及具有内海与沿海航线的船务公司(不包括观光邮轮、疏浚开发及用于建筑、保护和港口业务的航运设备)。外资持有下列任一种行业公司超过49%的股份,须经外交部外资委员 会审议核准:包括内陆航行船只、拖船、渡船停靠港和下锚地的港口服务公司,外海船只作业的船务公司,公共机场特许经营公司,私立幼儿园、 小学、中学、高中、高等教育和综合学校,法律服务公司,提供公共铁路运输服务。外资可100%控股的产业:依据墨西哥行业及产品分类(Mexican Activities and Products ClassificationMAPC)在 754 种行业及产品中已开放704项(外资控股93.3%),其中有66项准许外国人100%控股,有98项依《外国投资法》规定执行。 


一、税收立法

税法:墨西哥的主要税法包括联邦税法、①公司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地方税法(如不动产税、转让不动产税以及工资薪金税)、防止和侦查涉及非法资金来源交易的联邦税以及联邦劳动法的修订案。 税务规定:根据墨西哥宪法,墨西哥总统有权颁布规定以推动法律的执行。税务规定制约个人及法律实体,但不得超过法律的限制。税务规定在解释和应用税法方面提供重要的指引。一般行政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每年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决议(包括税务一般行政规定)以推动纳税人按规定履行义务。决议涉及征税对象、主体、税基以及税率,但不能够制约纳税人。案例法:税务法庭需要遵循墨西哥最高法院或巡回法院对税务问题的裁定。

二、税务机关设置及联邦与地方的关系

根据墨西哥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州(市)政府均有权征税,这种模式被称为联邦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地方一级包括州、市两个层面,但联邦政府却享有征收国内主要税种的权力,尤其是公司所得税,主要由联邦政府征收,任何一级地方政府都无权征收一般公司所得税。1980年,联邦政府对税制结构进行大范围的改革,实行全国统一税制, 国会还通过了《税收协调法》,明确征税权力绝大部分收归中央政府掌握。 1986年和1988年,墨西哥政府两次颁布了税制改革法,从而加快了本国税制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以此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经过几次大的调整与改革,墨西哥的税收体制日渐完善。目前,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绝大部分,而州及以下政府的税收收入规模则较小。然而,墨西哥实行的税收体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分税制,因为墨西哥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机制将联邦政府收入的大部分转移到地方使用,即中央掌握收入的绝大部分,而地方则拥有税收收入绝大部分的使用权。① 墨西哥联邦政府实行的是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双主体的复合型税制结构,现行税收体系包括的主要税种有: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增值税,财产税(以资产为基础课征的最低税收),进出口关税,工资薪金税(主要包括对工资课征的税收、社会保险以及工人 住房基金)。另外,联邦税收中还包括一些针对矿产资源和特殊商品及服务 而课征的税种,例如对酒精饮料、烟草、汽油、电信服务和汽车征收的消费税。地方政府包括州和市两级政府,其有权征收的税种包括不动产税、薪金税(主要向雇主征收)、不动产交易税、经营资产税等,还包括其他各种产权登记、经营许可证发放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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