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贸协定之原产地规定

2017年05月16日  来源:

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之间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简称NAFTA)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同时宣告北美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当时北美自由贸易区拥有3.6亿人口,国民生产总值约6.45万亿美元,年贸易总额1.37万亿美元,其经济实力和市场规模都超过欧洲联盟,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自协定正式生效以来,几近“零关税”的贸易便利极大地推动了三国间的市场融合,拉动了三国间的贸易总额,墨西哥和加拿大成为美国第一大和第二大出口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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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的快速上升,走出去成为许多中国制造型企业的必然选择。如果产品的最终销售地是美国,那么无论是为了降低制造成本和物流成本,还是规避美国对中国的贸易壁垒,到墨西哥设厂都是一种理想的选择。对于大部分到墨西哥设厂的中国企业,由于整个生产链往往是:


从中国进口原材料 —— 在当地加工 —— 把成品出口到美国


因此怎样最大限度地降低进出口关税,是一个值得仔细研究的课题。NAFTA规定只有符合原产地的产品才能享有NAFTA优惠待遇,而对于原产地的规定十分详细与严格:


1. NAFTA第四章--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对怎样界定原产地作了详细规定,共有十五条、四个附录,其中附录401是规定各项产品的原产地规定,最为重要;


2. 四项基本原则


完全在NAFTA地区取得或生产,如农、渔、矿产等;


完全使用NAFTA原产地原料,并在NAFTA地区生产;


符合附录401之规定(使用非原产地原料时):关税税则转变(tariff change) 或/及区域产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达50%(净成本法)或60%(交易价值法);未组装产品(Unassembled Goods)及与零件同属相同之税则号列之产品(Goods Classified With Their Parts),须符合RVC之规定。


3. 其它重要规定


累积(accumulation):第404条规定若最终产品中使用非原产地原料时,生产者或出口商可将非原产地原料中内含的NAFTA地区产值部分列入其最终产品计算RVC,以增加NAFTA地区之RVC。

       

微量条款(de minimis):第405条规定,当来自于非NAFTA国家之原料或零件含量不超过其产品价值之7%时,可不需税则号列转变即视为NAFTA之产品,惟不适用于第1至第27章之农产品。


4. 重要产品之原产地规定


纺织品:以yarn forward原则,即从纺纱、织布、裁剪至加工为成衣的过程都必须在北美三国境内完成,方能享有关税及配额上的优惠待遇。

   

汽车:以税则号列转变及符合区域产值含量(RVC)为原则,惟其RVC须以净成本计算,并分二阶段调升至2002年之60%及62.5%。

   

电子产品:以税则转变为原则,并以符合RVC为辅。


5. 原产地证明书

          

NAFTA原产地证明书已有统一格式,并有英文、法文及西班牙文等版本,该证明书是由出口商或制造商据实填写申报。


6. 结论


从NAFTA原产地规定的内容可知,其规定十分严格和复杂,外国投资企业赴当地投资应认真评估其生产的产品是否能符合该原产地规定,不然仍然不能享有其优惠。


美国新总统特朗普上台后,声称NAFTA损害了美国的利益,要求重新谈判相关条款。但许多专家都指出:NAFTA体系下美加墨三国建立了错综复杂的市场利益关联和相互配套,美国企业将低端产业转移到墨西哥境内,不但降低了美国企业和产品的成本,也让美国市场同类商品价格大跌。更重要的是美国是三国中就业第一大受益国,NAFTA生效后前15年所创造的4000万就业机会,美国独占2500万。NAFTA一旦失效,最大受害者不是别人,很可能正是特朗普口口声声要保护的美国农业和乳业生产者,届时可能一夜间一半的美国牛奶生产者都会破产。所以特朗普的放风只是一种政治策略,以图在未来谈判中获得优势地位。我们相信NAFTA仍将继续存在并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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